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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7日)修改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同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23日

             抚顺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5年9月13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型科技体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以振兴和发展区域经济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市的发展战略,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技术引进与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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