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6日)废止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25日
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和古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