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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6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25日

             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和古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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