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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

  (一)在本市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体工商户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
  (三)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在国外、市外取得各项所得的;
  (六)一次性取得个人所得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必须自行申报所得的。
  第七条 自行申报所得的纳税人必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到以下税务机关申报:
  (一)在本市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国外、市外取得各项所得的纳税人,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本市无工作单位的纳税人,到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一次性取得个人所得的纳税人,到取得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人不能到规定地点申报的,可委托他人代替申报或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条 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三章 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家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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