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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21日

           抚顺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
       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章 自行申报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申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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