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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8日抚顺市第十一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工程,均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 市、县(含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库工程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乡水利工作站负责本乡水库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库工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管理权属,设置管理单位。
  中型水库由县管、小(一)型水库由乡管,均设置水库工程管理所;小(二)型水库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直接管理,也可由乡水利工作站管理。
  跨乡、村受益的水库,由乡、村协商管,也可由县、乡管,并设置管理单位。
  第五条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一)检查、观测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立即组织抢修,并向上级报告;
  (二)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
  (三)执行上级批准的供水调度计划,适时、合理供水;
  (四)制定防汛方案,做好防汛工作;
  (五)依法收缴工程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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