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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失效]

  第三十八条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三千元;
  (二)荣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奖励二千元;
  (三)荣立二等功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奖励一千元;
  (四)荣立三等功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奖励五百元。
  第三十九条 应征公民不履行兵役义务,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者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
  (二)拒绝、逃避征兵体检者;征兵体检时伪病或伪造病史、隐瞒自己的劣迹和犯罪行为者;体检、政审合格后拒绝、逃避服现役者;入伍后三个月内擅自逃离部队经教育拒不归队者:
  农业户口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的总额的罚款;
  非农业户口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同时在三年之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批办个体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不给建房用地;在乡(镇)、村办企业做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本人的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
  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处以三年工资总额的罚款,并在三年之内不予调资、晋级。
  应征公民因拒绝、逃避征集被处罚后,仍有义务依法履行兵役。
  第四十条 对抵制、阻碍应征公民兵役登记、体检和服现役的公民,按照情节和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兵役规定的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按未完成任务数计算,每一名额处以相当于当地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额两倍的罚款;
  (二)拒绝推荐、阻碍应征公民积极报名、应征入伍的,录用未经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和拒服现役公民就业、办理有关证件和手续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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