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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兵役工作条例[失效]

  新建、扩建企业需要增员时,应当首先完成市和当地人民政府事先下达给企业的退伍军人安置任务,然后方可面向社会招工。
  国有企事业单位入伍的职工,在部队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安置;其他非农业户口入伍的青年服役期满退伍后,除个别在部队犯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严重错误外,安置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其军龄计为连续工龄。
  第三十二条 服役期满退伍义务兵本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给予照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兵役工作经费属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包括:财政拨款、统筹经费,主要用于兵役工作的奖励、优抚,各种军事活动的补助等费用。县、区以上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管理部门和上级兵役机关财务部门,每半年应对兵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兵役工作经费的财政拨款实行分级负担。每年由兵役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届时拨付。
  第三十五条 县(市)的非农业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金,由本级政府财政解决;城区的非农业户口义务兵的优待金,由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各解决50%。
  第三十六条 农村民兵、预备役军事训练费统筹的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上一年度人均收入的0.1%。由各乡(镇)农民负担管理部门统一提取,各县、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训练使用,做到单设帐目,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调整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二)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务成绩显著的;(三)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教育任务成绩显著的;(四)完成兵员征集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五)组织和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六)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完成战备执勤和急、难、险、重任务成绩显著的;(七)完成优待、安置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八)完成其它兵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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