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9日)修订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英杰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
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自治县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
节约用水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第四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第五条 各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用水定额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下达。用水单位根据用水定额制定用水计划,用水单位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用水计划的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节约用水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