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分期进行验收和分期投入使用,待住宅小区全部建成后再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第十四条 单建工程的户外配套和环境建设必须一次性完成。因季节影响未能完成的环境绿化工程,可延至下一次绿化季节。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验收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
第十六条 开发或建设单位擅自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整改并继续使用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罚款。对工程结构安全隐患未予整改的,勒令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尚有遗留建设项目的工程,应在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出的限期内补建。限期内未补建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重新确定补建限期。在重新确定的限期内仍未补建的,处以上述罚款额度3至5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