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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
  第八条 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一)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规定要求,具备各项批准手续;
  (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实施并全面建成,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符合要求;
  (三)各项建筑工程质量须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评合格,并取得质量验评文件;
  (四)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达到接通标准和条件,各项建设符合消防要求;
  (五)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完整准确,并按有关规定归档;
  (六)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剩余材料、建筑残土等全部拆除清理,达到场清地平、道路畅通、卫生清洁。
  第九条 住宅小区验收内容和标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辽宁省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细则》规定要求。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规划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和图纸;
  (三)工程设计图纸;
  (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和工程承发包合同;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交工验收文件;
  (六)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验评文件;
  (七)市建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市建委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通知成员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联系,主动提供情况,以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使用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市建委要在前条规定的验收准备工作完成时限期满后10日内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要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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