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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9日)修订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英杰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充分发挥民用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规划区域内的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工程,是指公共建筑、住宅(含住宅小区)、市政工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等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由城市建设、土地规划、市政公用、公安消防、电力电讯、房产管理等部门和城区政府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统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工程建设、接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参与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指导的原则进行工作。成员部门要建立验收代表制度。
  第六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第二章 验收的依据、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标准和规范,各专业管理部门执行的规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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