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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严格控制拆迁有使用价值的楼房。旧区改建要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区、棚户区、涝洼区和设施简陋、交通不畅、污染严重的地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不准再建棚厦或插建其它建筑物,凡乱占、乱建的,要依法收回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在划定的城下采煤区域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在采煤沉陷后已稳定的区域,应区别不同稳定程度编制规划,逐步建设。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应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及相应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形图等齐全有效;
  (二)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意见,依据城市规划确认建设地址;
  (三)根据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
  (四)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五)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
  (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文件、图纸、资料和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征用、划拨和占用土地手续。六个月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并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如确需改变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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