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修改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于1995年5月8日由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12日


             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5月8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和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中心市区是指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的城区部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在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按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