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二日
大连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与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和所辖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本细则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市属以上企业(含其所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园区所属企业和跨县(市)、区的矿山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接受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或者不便计算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定为1至1.5,由市及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具体情况核定。
第五条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其资源补偿费按从量法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