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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5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进入单位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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