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大连市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住宅建筑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筑设计创优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镇内新建、改建的多层、中高层、高层商品、回迁等住宅的建筑设计。
第三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适应家庭的人口组成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多样化、灵活可变的特点。每户的平面布置,要以厨房、卫生间设计为中心,提倡大开间平面,起居室(厅)和卧室的布置,可根据用户需求以新型轻质墙板或家具等做灵活隔断,进行多种组合。推广住宅建筑的初装饰和再装饰。
住宅建筑设计要满足建筑密度、覆盖率、间距、高度、占地等规划条件的要求。在城市中心区和地形、地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尽可能规划设计高层住宅。
第四条 住宅建筑设计要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其性能要求应符合《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和《辽宁省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设计
第五条 各类住宅(不含商品房)建筑设计控制面积指标如下: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
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0-55平方米;
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3-73平方米;
四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3-89平方米。
各类面积标准均按370毫米厚外墙计算。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外墙减薄时建筑面积标准不变。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复式住宅层高不低于3.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