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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

  第二十六条 患者医疗用血须凭经治医师填写的《医疗用血申请单》、单位或个人献血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到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急症患者抢救用血,可先行供血,用血后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三日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外地血液和血液成份,也不得向外地提供血液和血液成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三)在献血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组织献血或采血、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五)按国家有关无偿献血奖励办法规定,获得金质奖杯或金、银、铜质奖章的个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相应血量的供血金额并处罚款:
  (一)雇用他人或冒名顶替献血的,处以二至四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本市或外地采血、供血、购血的,处以五至十倍罚款;
  (三)采血单位不按有关规定采血,处以二至四倍罚款;
  (四)未完成年度义务献血任务的单位,按用血量的二至四倍罚款;
  (五)伪造、涂改、转让有关献血或用血证件的,处以二至四倍罚款;
  (六)在申请用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擅自转让、挪用医疗用血的,处以二至四倍罚款;
  (七)无工作单位符合义务献血条件的公民,不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用血又不能互助解决的,用血时处以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组织他人买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金额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民政、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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