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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

  第七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市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的规划和计划;
  (二)安排、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三)管理公民义务献血和用血;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义务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
  第八条 献血公民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或本地区公民义务献血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进行体检和义务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义务献血计划的完成;
  (三)协助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做好献血和用血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采血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做好医疗供血工作。
  第十条 医疗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用血标准决定用血,做到计划用血、科学用血、开展成份输血;
  (二)执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三)配合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做好公民用血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献血

  第十一条 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的公民(不含在校高中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离退休职工),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依照所在地区公民义务献血计划和本单位的安排,定期参加义务献血。
  第十二条 符合献血条件的,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公民原则上每五年献血一次;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高等院校学生、驻大连部队(含武警部队)军人和外省、市公民均应献血一次,超过五年者,原则上每五年献血一次。
  第十三条 符合献血体检标准的公民自愿献血,不受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限制,但献血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献血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含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地驻大连机构和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学生和军人献血分别由所在学校、部队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公民也可凭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到住地的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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