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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5日)修正

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林地,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林业用地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国有园林绿地(不含国营林场),由城建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林业和城建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要职责:
  (一)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及制定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二)林地产权登记、变更;
  (三)审核批准征占用林地;
  (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
  (五)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七条 对在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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