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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组织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港、澳、台和国外资金,用于科技投入。
  第二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和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可采取股份制、发行债券等形式,向社会筹集科技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科技基金。
  科技基金的主要来源:上级政府专项拨款;本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专项拨款;港、澳、台和国外捐赠资金;科技基金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等。
  市级科技基金包括:自然科学、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科技开发风险、高新技术发展、农村科技、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民营科技机构贷款担保等基金。

第六章 科技投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技投入的重点,协调有关部门配置科技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财政科技经费的管理。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同级财政经费的预算指标,及时组织科技项目的筛选、论证、评估和招标,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经审定或中标的科技项目,必须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调机构,负责科技贷款的总体筹措和安排。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科技贷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协助金融机构做好科技贷款的审查、投放和回收工作。
  第三十条 企事业组织应加强对科技投入资金的管理,确保科技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科技基金实行委员会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科技投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克扣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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