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5日)废止

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1995年5月3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科学技术投入,提高科学技术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是指用于科学技术活动中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以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相关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逐步提高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使科技投入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中,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以上,并逐步增加,到2000年达到1.5%以上。
  第四条 建立政府科技拨款、银行贷款、企事业组织自筹、引进外资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引导、鼓励企事业组织增加科技投入,使其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
  第五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技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有关科技经费预算,检查、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技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按照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投放、使用和管理各类科技信贷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