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五条 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基础材料: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二)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
(三)城市勘察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
(四)城建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市政工程、公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人防、军事工程等;
(五)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建筑施工执照)、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
(六)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
第三章 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归口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是保管呼市地区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行使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职能。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配备足够数量、能胜任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规定,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对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依法参加城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为城市建设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开展咨询、交流、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已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按国家《
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竣工图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