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并须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磁盘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列入工作程序之中,并由专人收集整理、保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使其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局统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我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