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
《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邯郸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保障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客运车辆为运输工具,以计程计时形式收费,并备有“出租”标志,为公众提供不定线交通服务的租乘汽车运输。
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经营(含兼营)出租汽车客运(含三轮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统一规划,依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对申请购置出租汽车和开业资格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核发客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四)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负责出租客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五)负责计价器的选型,指定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
(六)对经营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有权对经营者、驾驶人员和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六条 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接受群众监督,执行查纠车辆违章公务时,应着标志服、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