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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一)贯彻执行有关商业网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出调整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方案;
  (四)征收、使用、管理商业网点配套费;
  (五)负责配套建设和用商业网点配套费建设的商业网点使用性质和服务范围的管理;
  (六)监督、检查有关商业网点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商业网点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兴建商业网点应当给予扶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不准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 商业网点规划应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区和商业街,配置行业特色突出、适应需求的商业网点,形成综合配套的商业网络。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的商业区、商业街和主要街道的繁华地段,新建、改建、扩建的临街楼房底层,一般应规划建设商业网点。其它街道现有临街建筑物适合作商业网点的,应做出规划,调控治理,逐步改建,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协调。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工矿区、车站、旅游景点和改造旧城区,应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
  规划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500米;原规划布局不合理的,应分期分批予以调整。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应按照全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进行。
  统建商业网点是指政府投资、集资统一建设商业网点;配建是指在居民区、工矿区内配套建设商业网点;代建是指建设单位代国家建设应拨出的商业网点;自建是指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建设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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