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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7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18日

            邯郸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1995年6月1日邯郸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凡涉及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品零售、批发、仓储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油、肉、菜等主副食品及燃料、废旧物资回收、居民生活日用品商店和固定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对城区规划区域内所辖商业网点进行管理;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镇所在地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规划、城建、环保、土地、财政、工商、物价、国有资产、商贸、房地产、金融等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商业网点的行业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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