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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1997年9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3日)修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6月22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繁荣和发展技术贸易,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市场管理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
  第五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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