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30日)修改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