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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

  前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上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预备会议可以进行个别调整。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担任主席团成员。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代表;
  (四)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名单草案;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以由主席团在副主席中推选一人代理主席的职务,直至主席能够工作或者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秘书,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工作,进行视察和其他活动;
  (四)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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