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党办发[1996]9号 1996年2月26日)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城镇扶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扶困基金,是做好城镇扶困工作的基础之一,是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居民基本生活的现实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城镇扶困基金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建立本级的城镇扶困基金。各级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筹措基金,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认真管好、用好扶困基金,扎实有效地做好我区城镇扶困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扶困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好全区城镇扶困工作的意见》(内党发[1995]26号)和《动员社会力量扶助城镇困难居民暂行办法》(内党发[1995]35号),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居民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设立城镇扶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扶困基金”)。
第二条 扶困基金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有益补充,是城镇职工、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保障资金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扶困基金要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设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扶困基金由各级党委、政府指定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组织筹集,主要渠道是: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从效益好的企业和经济实力强的行业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