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止消防违章,完善消防设施;
(四)制定灭火预案,组织职工和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列入承包或者租赁合同,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负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负责个人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的权利和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设计,必须坚持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
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公安消防部门参加。列入工程概算的消防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图的防火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施工图的防火设计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和消防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单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从境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我国现有规范尚未包括的新项目、新设计或者国外规范与我国规范不相吻合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