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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日)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6]1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优先发展教育和自治区“科教兴新”的战略方针,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我区基础教育的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1996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征人民教育基金。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从1996年1月1日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过去下发的有关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一人一月一元钱”捐资助学活动的文件以及其他部门下发的此类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任何团体和单位都不得向社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搞硬性的捐资助学活动,更不允许搞各种形式的摊派。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加快我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新党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征人民教育基金。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对象
  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城镇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中央和外地在疆单位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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