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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全面推行用地“五统一”做法。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片开发利用,严禁征而不用,或者征用土地面积过大,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征地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选址定点占用土地,或私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 。
  2、实行有偿供地。小城镇建设用地应逐步依法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对条件好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应一次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或企业,可一次出让土地使用权,分期交纳出让金。二是收取土地租金。对城镇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逐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付土地租金。三是土地作价入股。对股份制企业,可以土地作为国家股参与分红。四是对“三资”企业用地应采取出让方式供地,收取出让金;对原行政已划拨的用地,可继续由土地使用权人缴付场地使用费。
  3、成片开发及其用地办法。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开发规模应合理、适中,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以建立合理的用地供求关系,形成竞争态势,做到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成片开发的土地,可出让使用权,由受让单位或个人根据统一的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建设。也可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地,建设基础设施,暂不需施工的土地应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预付部分征地补偿费(或定金),继续耕种,不得抛荒。
  4、建立规范的城乡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承包地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促使承包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鼓励当地有条件的农民进入小城镇建住房或带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
  5、完善基础工作。各市、县应抓紧编制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合理制定土地开发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各地还应及时制定小城镇的基准地价,以确定具体地块标定地价,并抓紧完成小城镇土地自发交易市场的清理工作。同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三无”(无违法管地、无违法批地、无非法用地)乡镇(村)活动,建立健全土地监察网络,搞好动态监察。
  6、管好用地征迁补偿等经费。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好各项征迁补偿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安置工作,不留后遗症,坚决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做法。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将征地补偿经费以入股方式投资乡镇工业或其他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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