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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性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川府发[1995]176号)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矿产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合理界定国家所有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益,是防止国家资产流失、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基础工作。
  当前,“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有偿占用”的观念,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尚未牢固树立,无偿占用资源性资产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兴办涉及矿产资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在向外商出售企业以及在企业转让、兼并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普遍存在漏列矿产资源性资产、低估或不估资源性资产价值,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矿产资源的浪费损失,严重削弱了我国的资源基础。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性资产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凡在四川省境内依法从事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矿产资源性资产的评估:
  (一)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组;
  (二)与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授予外商采矿权;
  (三)国家需要进行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
  上述经济行为的矿产资源性资产的评估、确认,是企业设立、产权登记、采矿登记的必备文件,未经评估确认者,各级政府及授权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发证手续。
  二、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委托经省及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具有资源性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由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审批收益分配。省地质矿产局、省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定企业占用矿产资源性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建立其实物帐户;配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矿产资源性资产评估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和考核;指导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各矿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性资产,督促检查矿山企业进行出资参股、中外合资合作开发、联合经营、股份制改组中的资源性资产评估,防止管辖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浪费、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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