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代替。)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四川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肖秧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防止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依照本细则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