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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失效]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谋取私利。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
  (二)在国外、境外参股、参资;
  (三)派驻国外、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搞帐外经营;
  (四)参与走私、贩私和截汇、逃汇;
  (五)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出国出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为他人办理出国出境证件;
  (二)通过非法途径及手段获取、持有外国及港、澳护照、身份证明及其他出国出境证件;
  (三)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度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公务员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进行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明示或暗示外商和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
  (三)要求和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外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四)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的国家、地区往返;
  (五)涉足色情场所,购买、观看、索要和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及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公务员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本准则表现突出和成绩显著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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