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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失效]

第四章 自尊自重 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洁身自爱、自觉维护政府形象,从事各种活动必须与其职务、身份相称。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从事经营牟利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
  (二)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持有股票;
  (四)参与倒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政府批文。
  第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禁止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五章 公道正派 不弄虚作假、任人唯亲

  第十九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和规定,自觉执行和维护组织人事纪律,做到公道正派,任人唯贤。
  第二十条 公务员必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成绩,瞒报工作问题;
  (二)利用职权或采取虚假手段,为个人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通过新闻媒介虚构、夸大自己的政绩和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自己的声誉;
  (四)隐瞒事实真象或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
  (二)利用职权或影响,为自己的亲属在招工、招生、录用、入伍、任职、安置、工资福利和出国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为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和包庇;
  (四)在公务活动中拒不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公务员录用、任免程序办事。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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