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赔偿义务机关的印章。
第十七条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依法不予赔偿的,应当制作拒绝赔偿决定书,其内容除载明第十六条一款(一)、(二)项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拒绝赔偿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二)不服拒绝赔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三)作出拒绝赔偿决定的年、月、日。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应当符合《
行政复议条例》关于管辖和受案范围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一并请求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依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并应当在复议决定书内作出有关赔偿的决定。
一并请求赔偿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书内有关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二十一条 对立案审查的赔偿案件,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 。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但请求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中止时效原因的有效证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送达赔偿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押印。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必须使用挂号信,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送达赔偿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赔偿义务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