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实施
国家赔偿法,要实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工作人员更自觉、更严格地依法办事,真正实现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因此,必须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进一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严守法定权限,不得越权创设行政处罚、行政性收费、行政管理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发布施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已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清理,该修改的抓紧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特别是涉及处罚、许可、收费、强制措施等内容的,如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必须立即废止。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湘政发[1992]41号)的规定,长沙市政府依法发布的规章,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于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省政府备案,备案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各行署和州市县政府亦应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对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改善行政执法状况。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承担责任,切实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政府权威。各地州市县都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要求、职责权限、法律后果,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错案纪正、过错追究制度,促进秉公执法、严格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块块建立和实施,省政府各部门和实行垂直领导的省直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各行署和州市县政府的这一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还应认真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政治业务素质差、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要限期调离执法部门;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发给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强化政府法制监督。一是建立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二是要认真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反馈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发布的规章施行满半年,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及行署和州市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三是要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均应受理,并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认真依法审理,解决行政争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