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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对前段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组织好学习和宣传。经继续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同时,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宣传工具,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国家赔偿法
  要落实办理行政赔偿事务的机构。各级政府和其他有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均应明确由其政府法制(复议应诉)机构为行政赔偿事务办理机构并承担如下职责:1.受理、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3.就具体赔偿方式、标准提出意见;4.指导下级政府或部门的行政赔偿工作;5.研究行政赔偿中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6.负责行政赔偿备案、统计和上报统计资料。
  要加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核把关。所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协议书,均应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赔偿数额大或影响大的行政赔偿案件,以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报同级政府备案;以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要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政府应按规定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国家赔偿费用审批、支付、核拨、审计制度,切实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省政府法制局和省财政厅应拟定国家赔偿费用预算方案和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要依法认真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受理、认真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做好赔偿费用追偿工作。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造成该宗赔偿且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乃至全部赔偿费用。各行署和州市政府以及省直机关各单位应根据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行政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符合其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本系统追偿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办法,并督促下级政府、部门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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