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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宣传实施
 国家赔偿法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1996]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于去年1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认真组织宣传,实施,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展不大的问题。为了确保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1994]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国家赔偿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对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增加了刑事赔偿的内容,从而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这既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动员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向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等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从人民政权性质的高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严格依法行政、当好人民公仆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大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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