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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4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4月2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于1996年2月1日经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2月1日

              湖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2月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或者涉及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测绘工作实行城乡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国土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对遵守测绘法律、法规,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以及保护测量标志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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