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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六条 督学的任免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办理。督学、兼职督学、特约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十七条 督学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 督导

  第十八条 督学应持证执行公务,在督导活动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督导室组织实施综合督导或专项督导时,应提前七天发出督导通知书,被督导单位应按督导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督导室和督学可以对被督导单位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督导: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的书面文件、视听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听课;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访问、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在督导活动中,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配合工作,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情况、文件、档案、资料、簿册;
  (二)听取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三)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四)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单位干部提出任免建议;
  (五)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六)其他必要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评估结论,可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应按督导要求作出答复,并将改进意见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报告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室认为必要,可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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