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五)指导区教育督导室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的经验,组织开展对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和对督学的培训;
(六)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制定教育督导的评估方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全市教育质量监测系统;
(八)参与审定市级以上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九)对市属学校、区重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区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区属学校进行督导;
(四)参与审定评选区级教育先进集体与个人名单;
(五)对区属学校的法制教育进行督导;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区教育督导室每年应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和教育督导任务,确定市、区教育督导室的编制和职数。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划拨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学
第十二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
第十三条 市教育督导室设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市督学。区教育督导室设区督学。
第十四条 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行政管理或教学工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