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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办学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深圳市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进行教育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教育督导室,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教育督导室是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行政机构。教育督导室设置在教育行政部门内。
  第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室工作上受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业务上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指导。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市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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