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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将不符合园林水体标准的废水排入城市园林水体。
  禁止在城市园林内倾倒垃圾、杂物。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保持城市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与城市园林景观和功能相协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所侵占或者出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依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未履行委托管理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管理部门依法解除委托管理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园林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一年内不得承担市政园林的专业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园林或者单位附属园林的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园林主管部门可以将该园林内的有关专业工作委托具有本条例规定资格的企业承担,所需费用由该园林的管理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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