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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区、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园林由区、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园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性园林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单位附属园林由业主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园林的管理部门应当将市政园林的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专业工作,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或者其他专业企业承担。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企业,订立委托管理合同。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委托企业所承担的养护管理及其他专业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的企业应当具有城市园林养护管理专业资格。承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城市园林养护管理专业资格的管理,由园林主管部门按国家、特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承担市政园林养护管理或者其他专业工作的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专业资格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园内植物的养护和动物的保护,保持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维护园内环境卫生,保证游人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园林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和植物、动物、园林设施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应当有完善的游览指导说明、标志、疏导和安全设施,并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不得超容量接纳游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应当全年开放。
  市政园林中的公园、植物园、风景区每日开放时间由园林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少于12小时。
  经营性园林每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9小时,单位附属园林中的公园每日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的开放时间应当在园林的显著位置明示。
  第三十条 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因维修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关闭6小时以上的,应当于关闭日前公告。但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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