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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第十四条 动物园和植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创造适宜动植物生息和生长的环境,并按动物或者植物的生态特性适当分区,提供优美、安全的游览条件和开展科研、科普工作的条件,以满足观赏、游览、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及濒危物种保存、繁殖和应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市政园林内不得建设宾馆、酒楼、住宅、招待所、写字楼、商品市场、经营性游乐项目以及其他与市政园林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但为游人提供服务和园林管理所必需的项目和设施除外。
  经营性园林内不得建设与其功能无关并破坏园林景观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六条 市政园林和经营性园林的设计方案,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其他报建手续。
  单位附属园林的设计方案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的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专业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工程建设过程,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中的绿化种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植物生长特点负责养护三个月至六个月。在养护期内,种植的植物未成活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补种或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园林工程竣工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园林主管部门具体组织验收。
  经营性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但应当有园林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实行登记制度。
  城市园林应当按其性质、种类,由园林主管部门分别登记。
  登记事项及具体办法由园林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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