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应当做好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技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技术。
  禁止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强行推广农业技术。
  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禁止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种苗、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机具。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逐年增长。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可以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大宗农产品的技术改进费;
  (四)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的农业技术推广部分;
  (五)区、县和乡、镇以工补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六)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捐赠等。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移作它用。
  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国家农业技术人员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