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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本市范围内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肥料施用、饲料配制、病虫草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农用能源利用、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方式,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的农业、林业、蔬菜、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农垦、粮食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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